普通债权关系可以要求利息吗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