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大会决议人数怎么规定的?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最低法定人数的多少直接关系着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自始至终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即 “议事定足数”,只规定了对决议决定足数,即“议决定足数”。按法律的基本逻辑进行推理,法律上无规定的即视为没有要求。这就意味着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无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是多少,也无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数是多少,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均为有效,所作出的决议只要符合“议决定足数”的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