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B起诉AC转让全部股份给D协议无效,B还能要回他的投资款和股份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转让协议的所有股东签名有问题。
判决无效,本应依判决变更登记,但如“一家有限公司”为善意,则B可向取得其30%转让款的A或C主张返还财产;如能证明“一家有限公司”为恶意,则可以确认二次转让亦无效。此外有疑问的是,2005年即已第一次转让,2006年又转让第二次,那B是如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的?2005年年底有没有收到财务报表?有没有召开股东会?有没有分红?如真是股东怎会其它股东跨年度转让自己的股权而不知?个人分析B只是挂名股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