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库存现金的最大限额
针对您的提问,做出如下答复:我国公司法及其刑法都对虚假出资及其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为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期出资的行为,所以,不涉及抽逃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十条: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为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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