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
2009年初,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中政法[2009]4号),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确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严禁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
2009年10月10日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规定: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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