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建高速公路占用耕地补偿
将所征用农田按高、中、低产田4:3:3比例确定,补偿基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65号文件规定基础上上调百分之四十。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特殊情况,征用土地按补偿基数的4倍进行补偿。
人工草场和林地补偿参照邻近耕地标准执行;宅基地、农村道路、人工修建正在放养的渔塘等比照邻近耕地标准进行补偿。
无直接投入的土地和天然草场不予补偿。
占用国有耕地,按征用同类集体土地的75%进行补偿。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无基础设施的空闲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占用已出让土地按原出让价(包括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征拨荒芜二年以上的耕地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按该耕地补偿基数的一倍计算,宿根作物按>倍计算,蔬菜、果品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补偿。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低倍数支付。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含2亩),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土地补偿基数的>倍补助;人均耕地2亩以下、1亩(含1亩)以上的,按土地补偿基数的三倍补助;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土地补偿基数的四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