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由于检察院进入歪曲事实,现在我非常苦恼。
借条
今因资金周转在某某处借取人民币现金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在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逾期不归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明某某
2008年11月1日
以上是借款类容。
2009年1月后借款人明某某就此消失,明某某家人到公安局报案称明某某失踪,2009年1月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明某某和明某某妻子归还欠款8万元,2009年9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认为:被告明某某差欠原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明某某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款系明某某在与妻子某某结婚期间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因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明某某妻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原告某某与被告明某某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明某某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明某某,被告妻子某某共同清偿。被告明某某妻子辩称原告主张8万元债务系赌债,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明某某,妻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某某借款80000元。
2009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人收到翠屏区人民检查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立案通知书,2009年十一月抗诉。
抗诉类容大致如下:一,原判决对8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没有查清楚,由于借款人明某某已外逃不明去向。这笔8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当面核查。
二,本案有新证据证明,这8万元借款确属赌博恶债。
1是明某某的父亲向法庭证实,儿子明某某有赌博恶习,还借人之钱财用于赌博。
2翠屏区法院在审理明某某离婚案件中,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民某某不务正业,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而离家出走。”
三,原审判决把这8万元借款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是有违客观事实的
1是原告诉讼中虽然称,是明某某家庭做生意而借款,但这并不是事实原告并没有举出相应证据;
2明某某在借条中明确告知原告某某,“逾期不归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个借款时的承诺排除妻子某某的责任。而原告是认可了这个承诺后借款给明某某的,这是双方的合约行为,原告某某应受此合约的约束。
3明某某在出走时留下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自己所逃的债务是赌博恶债(包括这8万元),是自己的个人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与妻子某某无关,这与借条承诺类容一致。
1,请问各位专业人士,再此(逾期不归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句话是否应该认定为债务中的特殊约定,由借款人本人承担还款义务。不能追究其夫妻责任?此处特别提出(逾期不归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句话,在检查院的抗诉书中多加了一个逗号(逾期不归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把原意拆散来分开理解。
2,请问各位专业人士,在检查院的抗诉书中所提到的问题完全是无理取闹,完全是违背事实真相。但检查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我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检查机关的干扰。避免法院办理人情案?
3,我应该根据检查院的抗诉书我应该准备一些什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