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操作才能达到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获取经济补偿的目的。 谢谢!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已经做了解答,在此不再重复。就算企业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这也只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瑕疵而已,并未根本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就此解除合同,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2005年1月发生的事情,2006年2月才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过了仲裁时效,要看你什么时候知道该事情的,如果当时就知道,则过了时效;如果是现在才知道,则没有过时效。过了仲裁时效并不意味着过了诉讼时效,但绝对丧失了获胜的把握。仅就所谓的克扣300元制服费的问题提起仲裁或提起诉讼,你最多也就能得到几百块钱,是否合算? 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见劳动法第28条),这也就是许多企业想方设法迫使劳动者自己离职的原因。其实我也有个问题祥问你,你们的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劳动者单方离职必须缴纳赔偿金的条款?
谢谢咨询,如果有不妥的地方,敬请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