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质证对方的证据?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须支付双倍工资,但属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则用人单位不须支付双倍工资,但应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理由可找,但支付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
对于上述第2种情形的举证责任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关于你的情况,公司提交的证据“签约通知”没有你本人的签收或其他佐证证明其真实性,则该证据是不充分、不足够的,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公司,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支付双倍工资。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