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请问一下: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否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使用。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否只适合债权人,执行申请人不适合这一法规3、名存实亡公司的财产被代表人××隐瞒转移和承
你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规定,其是法律对公司在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能直接成为诉讼或执行的标的,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才能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这是坚持法人财产独立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你所及的情况,是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公司解散的情况,在公司仍有财产的情况下,其是不影响执行行为的,其要解决的是执行公司的财产问题,而不论其内部组织的变更,其涉及的问题是追加公司股东个人问题。若查明公司或股东个人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则只能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若有证据证实公司财产被个人侵吞,也可在执行终结后另行诉讼个人来主张或发动刑事来追究责任进行追赃解决。
若有疑问,可来人来电来函继续交流。
潘律师
200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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