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做生意,我想接手一个转让的商铺,并且原租人说转让后我可以跟业主重新签订合同,我想问问如果重新签订合同,是否要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合同,要不要重新到房管局登记租赁备案;另外转让过程中还要注意哪些问题来保
你与第一承租人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其是否有商铺转租权或转让权,最好与商铺所有权人(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签订一个三方合同,或与第一承租人及商铺所有权人(出租人)同时分别签约,确认商铺转让事宜,以避免签约风险。
重新签订合同后,如你经营的该商铺是名为租赁,实为承包经营性质,使用原商铺的营业执照,则无须再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如你使用自己的原营业执照,则要进行经营场所地变更登记;如现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则必须要提交租赁合同和相关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由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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