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把自己的房屋租赁给千*烤肉馆(三个老板合开)作为女服务员宿舍使用并签订租房租赁合同,因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您与饭店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2、可以由租客赔偿,
3、因为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双方都有解约权,饭店的行为不属于违约,
4、如果饭店对房屋保管不当,造成您的损失,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详情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