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法277条 妨碍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依法履行职责。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证据规格 一是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国家机关、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等复杂客体的证据形态;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证据形态;三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的证据形态;四必须具有证明由主观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 的证据形态。
罪与非罪 对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虽有轻微的暴力、威胁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的,都应属于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