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试用期提前转正后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不能编辑自己的帖子,更新一下:
发生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发生过程:
1、我于2006年2月16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6年2月16日至2009年5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06年2月16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有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合同期一年以上而履行不足一年的,违约金=在职期间总薪资月平均数×12×60%×未履行的合同期限。
2、单位于3月8日通知提前转正,有红头文件。
3、我于4月26日提交辞职报告,并且继续出勤,单位6月1日批准同意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金没有协商好,我到现在(6月18日)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4、在进入单位的时候进行了培训,另有一个关于培训费用和服务期的协议,内容大概是工作一年以上免费,工作不到一年离职的按比例收取。这笔费用我准备按单位的要求支付。
5、另有一个保密协议。
问题:
1、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否合理?
2、培训费用/保密协议都已另文规定,单位有理由将违约金和合同期关联起来吗?
3、我在4月26日提出辞职的要求,应该算是在试用期内还是正式期?
4、接问题3,如果是在试用期,按劳动法来说,单位应该马上办理退工手续,可是单位直到6月1日才同意辞职。我是否可以就这个情况要求单位作出赔偿?
5、我在4月26日提交辞职申请后继续出勤直到6月1日,这个情况对以上几点会有影响吗?
6、如果和单位协商未果,我应该在什么日期之前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