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运作方式可行吗? 此内部协议书对A公司或C公司有保限制吗?是否有何潜在的问题点呢?可采取什么办法避免呢?如日后四伙伴有任一人欲出让其股份,是否能顺利进行呢?如果把合伙协议改为内部合伙协议或是委托
A公司出让30%的股份,B公司有优先受让权,如未告知B公司或者B公司不同意的,出让协议是无效的,况且A公司没有退出股东地位,所以此协议对B、C公司都没有约束力,仅是A公司与其他四人纯内部协议而已。日后,如四人中一方出让,与另三方协商一致即可。其实四人的地位类似于股东,而非合伙人,至于委托合同更谈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