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事实婚姻有必要解除吗
这位朋友,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我们明确回答你:
第一、你哥哥1978年年仅16周岁,不符合原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见。
第二,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达到结婚的是指要见的,做为事实婚姻处理。你哥哥与原配夫人的情况系事实婚姻,他们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第三,婚姻自由,婚姻不得包办,你哥哥系包办婚姻的牺牲品,婚前基础不牢加之婚后分居近20年,很难说他们还存在夫妻感情,你哥哥有权依照现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提出离婚。
第四,建议:先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你哥哥在国内外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夫人有权分割。离婚协议可以对财产作出任何倾向性的处分,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里有一个矛盾:离婚协议须民政部门登记后生效,但他们没有结婚证,民政局部门不会受理,除非他们补办,否则只能诉讼。
第五,不这样解除婚姻关系,涉嫌重婚罪,原配夫人可以追究,只是维权过程繁琐。
以后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本律师,也可来所面询!
汉口 鲁志扬律师 咨询及预约办案电话:13697337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