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局下属派出机构水利站是否有权就村发组的河套进行发包,并由承包人进行取沙行为;2、如进行诉讼应以水利站为被告还是以水利局为被告;3、河套的所有权归属于谁;4、水利部门的取权范围是什么。请速回复,
你好,感谢对本律师的信任,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我认为河套应为国家所有
二、可以列二者为共同被告,最后由法院审查。
三、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在河道挖沙应取得县级以上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我认为水利站无权批准。当然,如果受县级以上部门委托,是否有权,则可继续探讨。
四、原则上只做以上回复。建议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做为最后的意见。请您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