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你的回复如下: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并非依据司法解释,而是依据其他法律,具体如下,,《合同法》第57条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 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质发生争议,在提交诉讼或仲裁前,应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又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4 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中国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与我国公共利益、主权、安全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设立法律适用条款,合同中若有此类条款自不能产生效力。5.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