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四个合伙人,两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两个不得过问公司事务,是否合法
你好,不合法。其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其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比如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等),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