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司后原公司的债券债务可不可以由原来的股东自然人承担,而我是否可以不承担原来的债权债务.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均规定,企业(公司)不能因为名称、股东、经办等的变更而不承担原先的债权债务。建议你在组织清算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签订有关的转让协议。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要明确规定未清偿的债务由哪一方承担的具体时点,以免日后出现替出让人承担债务而却不享有向其追偿权利的被动情况。对了,我也是三明地区的人,如你还有不明白之处,你可以直接致电13906908148或0591-26563596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