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吗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从刑诉法以上规定看,在审判中可以延期的情形包括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这就是说,案件到法院后,如果检察员提出补充侦查的,法院会延期审理,并将案件由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公安机关在案件到法院还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不会在法院审案的时候,还对同一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即使出现这样的事情,也是属于非法的。如果不是同一个案件,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