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盗窃2160元的现金,在情节上应属于那一情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 闽高法[1997]216号
为了及时、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实施修改后刑法、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盗窃数 额起刑标准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各地盗窃犯罪起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福州市辖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厦门市辖区;泉州市辖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漳州市辖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莆田市辖区、莆田县;三明市辖区、永安市;南平市辖区;龙岩市辖区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一千五百元。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前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为二千元的地区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一万五千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