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程序如何处理
您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在作出公司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提起确认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无效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根据你的陈述,本人认为公司设立时设立时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会一般事项的表决程序,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应属于法律上属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25条也规定了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载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既然现在法定代表人更改,应属于公司章程的更改。那么公司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既然公司章程没有对修改法定代表人作约定,应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后由法院审查,如果确实表决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会撤销股东会决议,判决公司在某日内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