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监护人能更改被监护人的姓名吗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后,双方仍然是小孩的监护人,都具有监护权.因此更改小孩姓名仍要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