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怀孕期间法院判了八个月,判决书己经收到,但没有收到执行书?!也没说明监外执行,这是什么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根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