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其损害结果也是难以估量的,不能简单的以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来计算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失范围。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依此规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益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加害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依据目前我国并不存在工伤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发生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