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四口人的口粮地,现有一个孩子上大学,并不算被告支付的医疗理,这样做合理吗并且索赔护理费?也不是要不赔
1、你说的案例不是很明确:原告应属于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2、你说原告是城镇户口,如果原告在60周岁以下,如果是黑龙江省城镇户口,2008年法院判决伤残赔偿金为10245元/年*20年*90%=184410.00元、2009年法院判决伤残赔偿金为11581元/年*20年*90%=208458.00元、
3、从您介绍的案情看:原告没有要求终身护理费(分为全部依赖护理、大部分依赖护理、部分依赖护理),原告可能要求的是住院期间的护理。原告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
4、如果是您是被告,本律师建议您您上诉,在上诉期间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内容应包括终身护理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否则,原告对以后所发生的继续治疗费和终身护理费有再次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