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我们购买了一套住房,离婚后我另购一套住房,现在他的债务问题缓解一些了,如果复婚前作财产公证
您好,按照最高院复函你前夫的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前夫应当以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对于你们婚姻期间购买的住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当拿来偿还债务,你在离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财产,复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