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我借了12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公证和第三方证人。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但《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除了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以外,还包括“默示违约”,例如: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你所说的情况,可以按照默示违约处理,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