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期满之日止的经济补偿,应为2个月工资的补偿。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故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年终奖,由于你劳动合同是到2009年年底期满,一般来说符合领取2009年年终奖的条件,但具体还要结合你劳动合同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分析。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