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按照房屋现在市值得到赔偿?2、能否请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找有实力的开发商接管并继续按照合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你说说的情况,你与开法商签订的购房协议,因开发商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 导致购房协议无效。你可以起诉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