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公证遗嘱被撤销,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在具体的继承过程中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如果按法定继承,该公证遗嘱的有益人是否有权向公证处索赔?
我国法律赋于公证遗嘱是优先的效力,如果被撤销了,则该遗嘱丧失了优先的效力。如果在它之后,仍有别的遗嘱,则以后的遗嘱为准。我个人认为此事有争议,该遗嘱虽然丧失公证的效力,但遗嘱的内容应视为有效。
如果按法定继承办理的话,则受益人有权要求公证处赔偿。
不知现在该公证遗嘱有否撤销,如果尚未撤销,建议你们向司法局力陈利弊,补正你们在程序中的错误而不是予以撤销,以避免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