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孩子够18岁可以改姓吗?
《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应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允许随便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要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变更,个别需要变更、需有正当理由,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长批准方可变更;干部职工需变更姓名时,必须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方可给予变更;未满18周岁的人将乳名改为学名的,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给予变更;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等。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你可视上面情况办理手续繁琐、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