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法律关于赔偿问题
追尾事故不一定就是后车的全责。前车的车速过低,转弯不打转向,突然刹车,及前车所所载货物超宽超长等,都是可能构成前车的责任的。具体的责任,应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准。
交警在对事故责任人身份进行确认后,并在现场进行勘查后,只要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的,是可以让事故车离开的。不一定要扣车。
交警部门应该在事故发生十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在死者丧事处理完毕、伤者出院后,调解赔偿。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十日内调解不成的,则不再调解,请求赔偿方可向法院起诉。
具体的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