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释期里的人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如果做了后,所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你的问题没有把情况说清楚。在假释期内的人是否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一概而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又规定,公司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还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综合上述法条来看,如果此人犯罪是由于上述规定的经济犯罪,并被假释,由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根据法律“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则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自然就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上述犯罪而被假释,如果还没有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此人如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所签署的一切合同都代表公司、都是有效的。只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同,才是自然有效。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合同,不能认为直接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