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在我公司完全不知晓条件下,由于对方走私瞒报进口税,我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2、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在合同执行中全额支付了上述费用的前提下,对方走私犯罪,我方是否有责?责任又有多大?3、
这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合同法》规定如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费用为18%,低于法定比率(关税和增值税总和),”不是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有效,即便无效,也是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