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份的决议是否要所有的股东签字?其后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要所有的股东签字?工商局为什么说要所有股东的签字?难道不是代表3分之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就可以了吗?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又根据《公司法》第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但实际操作中,工商局往往形式上要求全部股东签名以便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