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诉讼费都由原告出吗?
十五年前,我父亲因病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母亲也有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两位老人住院治疗长迏六年。六年来,在照顾老人的问题上,我们家老大开始以影响工作为由,不管父母,后又向父母提出他再婚房子不够住,要求要分割父母的房子,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为此她常到医院大吵大闹,给父母施加种种压力,使父母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父亲写了一份遗嘱,母亲去世前在医院里,在同房病人的提醒下,也写了一份遗嘱,并为防不侧,母亲还留下了个和她遗嘱文稿内容基本相同的录音遗嘱,这个录音完全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且证人也出庭作证了,母亲在遗嘱中明确说明,父亲在世跟她约好,谁对他们照顾最多,房子就做为父母的回报留给谁,但是法院在对方没有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以见证人没在录音带上留声为由,否定了我母亲录音遗嘱的合法性。请问,法院的的这个理由有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只有见证人的留声,才能证明录音遗嘱合法性?
另外,由于当年老人不懂得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常识,在遗嘱的文稿书写上存在不完善的缺陷,但遗嘱经过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确认遗嘱的笔迹是真实的,鉴定的结论证明,遗嘱的内容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达。请问,经过笔迹鉴定的遗嘱,虽然在法律上存在法定要件的缺陷,是否因为有这些缺陷,他不仅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而且也不能做为一个认定事实的证据?现在我马上就要进入新的一诉讼,我希望在能得各位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