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大律师真正了解浙江关于醉驾挪车新规定有把握为本人做无罪辩护的,本人是在高速服务区挪车时刮擦到一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即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以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律师只有看到案卷材料之后才能进一步帮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