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怎么认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你好,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概括起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
成立被害人过错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也即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有一定的要求,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例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而只能认定是“事出有因”。同时,不当行为应系由被害人本人实施的,如系被害人的亲友或其他关系人实施,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中的先行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例如,甲、乙系盗窃共犯,两人之间因分赃不均产生争执,在争抢过程中甲将乙打成重伤,则不构成被害人道错。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基于鼓励、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的目的,也可以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例如,被告人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成重伤,因被告人的受谴责性得到适当降低,可以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而予以从宽处罚。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影响。这种关联性包括“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两方面。“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如本人或其近亲属遭到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虽与被告人本人的直接关联度不大,但基于弘扬正气的目的,使得该情形下对关联性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或者持续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也即犯罪行为应发生在不当行为正在进行中或结束后不久。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之间并不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影响量刑。如果将该关联性与因果关系予以等同,则会大大限制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认定空问。此外,该关联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实施了不当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