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派出所到住宅区晚间查房的相关流程是什么?居民是否可以拒绝开门?未开门收到威胁怎么办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安全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住宅隐私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任何机关无权赋予自己“例行查房”的权力,公安机关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作为公民住宅的客房。
其次,我国法律对搜查有着严格的规定,非有紧急情况和正当程序,不得对公民住宅实施检查或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也就是说,搜查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例行查房”是一种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带有搜查性质的检查,是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