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定是直接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同时,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这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不矛盾的,不应包含在死亡赔偿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