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区别说的产生及意义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以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为代表的法国法则区别说,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即“意思自治”原则,其影响绵延至今且适用对象日愈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