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我方(买受人)存在违约责任,帮忙解答!在线等....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第一次看到这么离奇的合同。
首先,这两个违约责任条款相互排斥,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合同在起草时就不符合基本的逻辑,造成了严重歧义。
我们先不管到底应该适用哪一款。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降低。
注意,这里说的“降低”,到底是降低到什么程度?根据一个超级久远的司法解释(此司法解释依然有效),降低之后的违约金,最高额也只能是实际损失的两倍(神奇的汉语,说一倍也行,此间,1=2了)。
你迟延履行之后,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充其量也就是同期银行利率的两倍。至于千分之一,太高了,那是高利贷的利率,法院不应支持。
对了,楼主要注意,我刚才说的内容,很多法官都不知道,如果你真的进入诉讼之中,一定要使出吃奶的劲让法官知道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