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原则对海上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的影响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因之而转移,立法上各国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依上述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并不随之转移。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2、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障标的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重要条件。
意义:该原则是界定保险与赌博区别的根本标志,体现保险互助共济分摊损失 帮助遭遇灾难者的主旨,表明保险是利人利己又利社会的科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