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之日起30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两种申请方式均需要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至于劳动能力了鉴定,是指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从重到轻分别为1-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受理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应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经依法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