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对事故没有责任,是否要对张某的死亡赔偿付连带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那么,请问律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三人属于个人合伙关系,同时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我认为如果是合伙人雇佣的人在执行职务时受到损害或者合伙人在职务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合伙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案的张某是合伙人,他的身份是出资者,而非受雇佣者,也非第三人,所以不应由合伙人对其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只是我的浅见,你可以再咨询一下其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