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是以什么为前提的?经济独立核算后但仍一起吃饭并分摊生活开支是否还算是共同生活?2、 当时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认为是已经进行了默认(当时并没有做公证和签有相关
你好!你所咨询的问题,第一,经济独立核算后仍一起吃饭,共同分摊生活开支,不应该属于法律上涉及权利义务问题的“共同生活”。第二.当时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对车辆、食品加工作仿、百货批发部进行了财产分割,但是不应该认为对除前面已分割财产以外的房产进行了分割。第三,对于房产,你没有说明房产形成时的有关情况,我分析认为:祖屋应该是你爷爷奶奶的共同财产;87年建的楼房应该属于当时家庭里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本案的焦点,我认为主要有二:一是祖屋和楼房应该属于那些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且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是否都一样;二是对92年家庭里事实上已经形成的财产分割的认定;至于应该如何取证打这个官司,要根据具体的详细情况确定,这里不好回答你。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可以打我电话和我联系。联系电话13878840585,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