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老公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下一儿子。现年两岁半。从怀孕到儿子出生到现在,我一直与男方分居两地,儿子一出生就与我同住在娘家,都是与我和外祖父母一同生活,感情深厚。男方一般每月探望两次,孩子与男方并没多深的感情。男方是教师,虽有正式工作,但是家庭贫困,债务较多,我是公司的职员,有固定的收入,从儿子出生到现在,抚养费都是我自己承担,男给过的抚养费加起来最多三千元。现在由于双方感情不合要离婚,但是两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孩权,期间,男方还对污蔑说我在外有男人,男方平日里爱喝酒,酒后满口粗话,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时间陪小孩,现在对我没有利的是法律师上规定如果女方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的,孩子可跟男方。我有先心性的心脏病,但并不影响我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并且身体状况也很好,没有因病住院治疗过,可以说和正常人没有任何区别,还有一点就是我是乙肝小三阳的携带者,传染的可能性比较小,最关键的是孩子从小和我生活,跟我关系最为亲密,请问我争得抚养权的机率有多大?

补充:还有一点,男方经常一吵架就说离婚吧,说你带着儿子过吧,给宝宝找个新爸爸吧,现又反过来说又争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是皮球吗?想踢就踢,想要就要。而且现在我是生活在广西的首府南宁,男方生活在县城,我父母都有养老金,而且现在我的父母(即孩子的外祖父母)也要求而且有能力带好小孩,小孩一直来与我和外祖父母同住,感情深厚。如果孩子归男方,他根本没有时间来照顾,只会丢给他老爸老妈,他老爸老妈身体不好,而且都是农民,没有收入,(我没有看不起的意思),孩子跟他们同住,改变生活环境,生活上会有很多不习惯。孩子跟我着,更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和教育资源。

2018-10-20 01:5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
  • 因为吵架离婚,是否会后悔,区别对待。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就不会后悔。否则,有可能会后悔。离婚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否则,就不会离婚。
    其他原因有一方吸毒、赌博、家暴且屡教不改等。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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