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付了预付款以后,发现住房所有权不是70年。 让销售人员发送证明书来才知道2044年到期了。 你跟我说是50年了。 营业部也没有告诉我。 现在只有20年以上的所有权。 当初他对我说是70年,70年还是50年都是免费更新的。 我觉得我说的事实不符合,所以叫他把预付款还给我。 他们没有放弃应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20-07-02 15:12: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退定金的条件
根据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大体得出定金返还的条件。
1、如果购房者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
买卖合同
,那么,这属于受买人一方违约,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不履行约定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如果开发商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按照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仅要退定金,而且按照
定金罚则
,当双倍返还。
3、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
那么这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按规定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其他退定金的情况
1、有些情况下,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按规定不能要求退定金。
但也有些人通过在认购书中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2、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一、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保护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
拆迁安置
的办法解决。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
商品房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房产怎么办: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amp;quot;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
物权
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
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需要强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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